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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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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实施超过4年来,无论是在扶贫济困还是促进科教文卫方面,慈善信托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日,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发布《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指出,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数量达到历史高点。《中国银行保险报》信托版就慈善信托推出了特别策划,邀请业内高管、重量级专家进行探讨。
31家银行成为托管人 社会组织参与度显著增加
《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新增慈善信托257单,财产规模3.90亿元,累计备案慈善信托537单,财产规模33.19亿元。2020年新增备案慈善信托的单数接近已成立慈善信托总数量一半。同时,2018年中成立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2020年6月末已达141.71亿元;加上该慈善信托项下的现金及金融资产,该慈善信托的资产规模总计达141.79亿元。
报告显示,2020年慈善信托业务呈现出两个新特征:一是以社会组织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单数显著增加,共89单,同比增加169.70%,备案规模约1.2亿元。以企业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共98单,备案规模约1.51亿元。相比于过去主要由企业作为委托人的情况,2020年社会组织的表现更加活跃。特别是2020年上半年,多个社会组织设立了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慈善信托。二是银行进一步布局慈善信托托管业务。截至2020年底,共有31家银行作为慈善信托的托管人,其中,包含6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9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1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农村商业银行。
助力疫情防控可引入公共受托人制度
2020年初,许多信托公司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设立了慈善信托。《报告》显示,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了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共92单,规模为1.48亿元。特别是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设立、国通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得到信托行业积极响应,共61家信托公司出资委托。
《报告》总结了2020年慈善信托几大特点,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崭露头角、财产来源和类型不断拓展、受托人重视和投入程度更高、项目运作更加专业化、投资运作展现金融业优势、慈善信托品牌化趋势增强、科技赋能提升专业水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等。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执笔起草人蔡概还建议,我国可引入公共受托人制度,在面对疫情或灾情等重大公共事件时,公共受托人能够代表国家发挥统筹、调配作用,统一管理捐助财产。
对于如何更好地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蔡概还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宣传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互补关系。但过去我国给社会提供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主要是慈善捐赠,手段单一,有的人可能不愿意采用这一方式,有的时候这一方式也不能达成人们某种特定的公益需求。因此,《慈善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即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公益方式,以满足人们不同的公益载体需求。这意味着,人们在参与公益活动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
二是慈善信托财产与保值增值不必然挂钩。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由于信托公司具有金融牌照,具有更多管理资产的手段和工具,确实在财产的保值增值方面要比慈善捐赠更胜一筹。也正是由于慈善信托具有保值增值的优势,使得永续慈善信托成为可能。但不能据此认为,设立慈善信托就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等,是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的,不是慈善信托的必选项。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财产投资管理作出要求,或者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未做保值增值安排的,不能认为该慈善信托不理想或存在瑕疵。
三是慈善信托的备案不宜以审批对待。从立法意图看,《信托法》关于设立公益信托需要事先审批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慈善法》由此把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在我国能够得到快速发展。在慈善信托发展初期,建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慈善信托受托人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信托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以促进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健康长效发展。当然,慈善信托备案并不是完全不审查,不能对假慈善信托实施备案。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应该符合我国《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