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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原材料1688金算盘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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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访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
发布时间:2021/03/10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专访时表示,银保监会下一步将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在全社会普及信托知识,引导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

《中国银行保险报》:去年两会期间您提交了关于运用信托机制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的建议。您认为未来应如何让更多普通人进一步了解“信托”,让“信托”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赖秀福: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从三个方面回答。

一是,信托制度可以应用于社会生活多个领域。信托本质是一种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安排,兼具财产转移和管理功能,其不仅可以应用在金融领域,也可以用于在公益慈善、财富传承、涉众性资金管理等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

相关国际经验表明,社会财富达到相对较高水平,信托的财富管理和服务功能将成为主流,相关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是,我国当前信托制度仍主要用于金融领域,信托制度在风险保障、家庭事务、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运用仍处起步阶段。

银保监会长期以来一直将回归本源作为信托业转型发展的根本方向,鼓励发展以受托服务为特色的服务信托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促进信托制度在更多领域创新应用。

目前,信托制度在企业年金、公益慈善、家族财富管理等方面已经得到了初步应用。根据信托登记公司数据,截至2020年末,存续公益慈善信托产品规模36.08亿元。但由于面临社会认知度不足、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未落地等政策困难,信托制度在更多领域中的应用仍有待进一步拓展。这些问题,不少专家、业内人士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呼吁建议,但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尚未有实质性研究。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信托制度应用。目前,现实生活中需要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情形还有很多,经常出现缺乏受托人或受托人不尽责问题,信托制度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仍有较大空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信托将成为更加常用常见的法律工具。

银保监会将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信托公司适应新形势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增加高质量服务供给,促进信托本源业务发展。

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和创新服务供给。鼓励信托公司加强研究探索,提升服务能力,以优质供给创造市场需求;同时提升市场嗅觉敏锐度,抓准信托制度市场需求,以需求牵引供给,同步推动供给需求两侧改革,形成高水平供需平衡。重点引导信托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大力拓展家族信托业务;关注长租公寓爆雷、教育机构跑路等热点问题,参与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稳步发展慈善信托业务,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贯彻共同富裕理念。同时,还要主动探索信托制度在社会生活更多领域的创新运用,服务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二是引导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从国际经验看,信托制度应用领域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拓展的。银保监会下一步将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在全社会普及信托知识,弘扬信托文化,总结和宣传信托应用案例,推动社会各界对信托本质、特点和作用增进认识,将信托制度应用于更多生产生活实践,提升对相关信托业务的有效需求,创造信托本源业务发展的良好基础。

三是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环境。当前,我国信托本源业务仍面临较多制度性障碍,如《信托法》部分条款已与信托发展实践相脱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制等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等等。这些障碍制约了信托制度在很多领域的运用。前期,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出完善《信托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今年,我向全国人大提出完善家族信托税收政策的建议,破除制约家族信托发展的政策障碍,发挥家族信托对居民财富正向积累、安全传承、合理流动的促进作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推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信托制度在更多领域得到有效运用。

《中国银行保险报》:近年来,慈善信托在扶贫、济困以及促进科、教、文、卫等多个社会公益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绩。对于如何更好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您有哪些建议?

赖秀福:自2016年我国《慈善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慈善信托。

为更好地发展慈善信托,建议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落实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慈善法》第45条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慈善法》未规定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适用情形。税收优惠具体政策的不明确使很多慈善信托委托人望而却步,影响了慈善信托业务正常开展,不利于引导广大社会资金参与慈善事业。建议财税部门研究推出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措施,通过税收优惠提升各方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二是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落地。根据《信托法》第10条,以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是信托生效的必要条件。但《信托法》这一原则性规定目前尚无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其有效衔接。委托人若以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无法通过信托财产登记的方式实现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和有效对抗第三人。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落地。

三是提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业能力。信托公司要“练好内功”,提升受托专业能力,更好地满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需要。

四是加强对企业及高净值人群的宣传。对于企业和高净值人群而言,慈善信托在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都有其特殊的优势。信托公司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慈善信托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并参与慈善信托,提高慈善信托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影响力。

《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年会提出了“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您认为信托业应该如何做好相关工作,将自身打造成为高品质的受托人?

赖秀福:将信托公司打造成为高品质的受托人,是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托公司打造高品质受托人,必须做好“守正、忠实、专业”三个方面。具体来看:

一是守正。信托公司要遵规守法,确保信托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信托公司还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其中,审查信托目的对信托公司非常重要,例如信托公司若为委托人监管套利、隐匿风险提供通道服务,就违背了良好受托人的基本要求。

二是忠实。信托公司要对委托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委托人意愿行事,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例如在产品销售时,信托公司要告知委托人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确保投资者适当性;投资管理过程中,要向委托人真实披露资金投向和使用方式,还要及时揭示资产净值变化及风险状况等,以做到恪尽职守、尽职履责。

三是专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于受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品格和技能的双重信任,其中对受托人品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忠实文化上,对技能的要求则主要体现在专业文化上。信托公司要具备实现信托目的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要有与受托服务目标相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和主动管理能力,以胜任受托职责的需要。

信托公司只有做好以上三方面,才能培育良好的信托文化,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将自身打造成为高品质的受托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于能够坚守受托人定位的信托公司,监管部门将在分类监管中给予正向激励,鼓励其率先试点创新业务,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积极打造“百年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