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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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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6月1日即下周起将正式实施。虽然PE未能入法,但基金法新增了不少内容,包括公募扩容、阳光私募取得“合法身份”,以及对投资标的认定等亮点,将对投资理财市场的行业布局带来重大影响。而对于我国迅速发展壮大的财富管理市场而言,基金法实施所体现的改革路径,能否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对此,《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全国人大财经委原法案室主任、原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进行了专访,他认为,基金法的修订为未来财富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范本。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2月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如果证监会将其认定为证券,那么适用基金法的调整范畴,公募基金也可以投资。基金法极大地延伸了“可投资标的”的范围,未来还会有哪些新颖的合规投资品出现?
朱少平:无论从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基金法规定的可投资标的首先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次是债券,第三个是衍生品。此外,公募还可以投资于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文化艺术品市场采取的份额交易模式,如100万份或1000万份,这个“份”的本质就是证券,是一种物权证券。去年国家开始清理整顿交易所,如果未来成功了,对于根据投资者需要设计文化艺术品证券,也可纳入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范围。类似的还有白酒、红酒证券等。
日报:在对公募行业的监管方面,基金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创新业务的开展以及对公募业股权激励的“松绑”,将极大地拓宽公募业发展的视野,调动从业人员创造更大价值的主观能动性。而这些对于做大做强理财市场有何积极的意义?
朱少平:目前公募业管理总规模在2.7万亿出头,基金法出台后,随着资本市场走势逐步趋稳,预计公募业将很快会恢复到“历史巅峰”,即2007年时3.5万亿规模的水平,中长期看还会在此基础上大踏步前进。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对现有的公募业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都做了调整和修改,包括基金公司人员流失、基金公司大股东干预太多、持有人利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将有利于市场信心的建立。在此背景下,公募基金将很快“收复失地”,我认为,五年之内公募基金的总规模将至少达到5万亿的水平。
日报: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服务的相关内容,包括基金登记、估值、销售、支付、投资咨询、技术服务,等等,这在我国理财市场是首次。对于信托、保险等其他理财市场,这些内容是否同样适用,能否给相关监管部门所借鉴?
朱少平:虽然基金法中的相关内容侧重于基金的服务,但同样适用于其他理财市场。我国理财市场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包括信托、保险、私募、第三方理财等,这些业务各具规模。但对于这些业务的服务,只在一些行业规章里“零零散散”地出现,真正在法律里做出如此详细的规定,基金法是第一次。基金法设了专门的一章,在基金估值、保管、销售、支付、投资咨询、信息软件系统等九个方面对基金服务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
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首先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有效了。第二是允许其他机构分担一些复杂的边缘业务。对基金公司来说,有些业务产生不了太多效益,但又不得不做,现在可以分给别人来做,基金公司就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来做研究、做投资。也就是说,基金法给这些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了一个“合法身份”。
另外,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也为将来信托法、保险法的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范本。如诺亚财富,它最早就是卖信托、私募产品的。以前,这类公司的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在就有了。基金法将促进基金服务各细分行业乃至整个财富管理服务业快速做大、做强。这块市场会很大,未来基金、保险、私募、信托等财富管理细分领域的总规模预计至少有20万亿的空间。
日报:在2005年担任银监会主席的时候,刘明康曾就加强资产管理市场管理,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制定一个大的资产管理法”的提议。目前对于这个“大资管法”,有关方面并未有明确的说法,未来推出的前景如何,下一步又有哪些工作要做?
朱少平:对于刘明康的提议,当时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回复是,“大资管”才刚刚开始,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目前还看不清楚;其次,我国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如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等,制定“大资管法”需要把这些法律法规里面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内容都拿出来,目前看工作难度太大。
由于金融大部制改革始终没有施行,我们现在只能按照不同部门、现有法律框架,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业务管理制度等来规范。如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事实上是“信托关系法”,它主要规范信托的当事人、信托的种类、信托的独立性,只从基本法律关系的角度做了规定。至于营业信托和各类基本的信托业务,它基本没有规定,信托机构怎么从事业务、怎么经营,公益信托应该怎么做,它都没做规定。
而对于保险理财,在上一轮股市大跌时,投资连结险“全军覆没”了,因为亏得多,最后干脆就不做了。下一步该怎么做,这也需要一个“保险基金管理法”或“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来约束。再如银行理财,以前可以打新股,后来不可以了。究竟银行理财产品能不能做二级市场,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有没有可能允许做“杠杆交易”,更多的也需要从制度上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