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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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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走过了整整七年的历程;中国信托业自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更是走过了30年的风雨历程;中国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原“一法两规”框架下也探索发展了6年;而信托“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也已经整整20个月。此间辉煌与磨难、生存与发展、规范与创新、彷徨与奋进相互交织,构成了中国信托发展史上和中国金融业中独特而靓丽的一道风景。今特撰写系列文章以为纪念和反思。
金融支柱:中国信托业辉煌曲折三十年
中国信托业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作为中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以改革开放“先头兵”的魄力和胆识为探索中国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创新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和巨大的历史贡献,走过了一条十分艰难和曲折的历程。
一、恢复起步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多层次经济结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局面,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逐渐被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新的发展。原来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银行信用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需要金融体制做出相应的变革,以推动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信托业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恢复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约见一些工商界和民主党派著名人士时,容毅仁即提出创办一个新型的国际信托公司的设想,这一想法得到了邓小平同志和其他领导的支持。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这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同月,中国银行总行也率先成了信托咨询部,后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初的目的,一是探索银行之外的引进外资及融通资金的新渠道,即中信首先是作为中国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而开办的;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因素,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
在同一时期,随着财政收入分成制度的实施和地方、部门利益的独立化,各地区、部门也纷纷自行组建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至此,在银行之外迅速形成了以融通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和部门经济发展的另一类型的信托投资机构。这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充当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为地方筹措银行计划体系之外的建设资金。
1981年至1982年,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短期内迅速膨胀,至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信托业自恢复以来出现了第一次蓬勃发展期。
二、改革试验期。1983年1月,全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指出:“金融信托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并可办理信贷一时不办或不便办理的票据贴现、补偿贸易等业务。”这是自信托业恢复以来第一次明确其业务范围。从这一范围来看,人民银行给信托业的定位是在银行之外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也就是办理银行尚未开展或不便开展的各类金融业务和代理业务。1984年,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至城市,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财政预算外资金迅速增加,信托业的新一轮扩张也随之开始。
1984年6月、7月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和全国银行改革座谈会。会议认为:“信托业务是金融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百货公司,更侧重于金融市场调节”,并指出:“凡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多种信托业务都可以办理。”会议还对信托业在搞活金融、加强沿海与内地经济联系上所起的突出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1992年,为期三年对全国经济的治理整顿宣告结束。邓小平同志南下视察,迎来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在此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联手,积极开展资金拆借,直接大规模地参与了沿海热点地区的开发改革,在特定历史时期,一定程度程度发挥了其特有的作用。
1993年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收紧银根,严控货币发行,整顿金融秩序。此次宏观调控后来被经济学界称为“软着陆”。在此大环境之下中国信托业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启动了信托业与银行分离的改革。经过改制和重组,全面实现了“银信分离”,全国信托公司的数量到1996年末下降至244家。此后又实现了“信证分离”,至此独立业态的中国信托业雏形基本形成。
毋庸讳言,在上述发展时期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剧烈的变革和转型时期,就中国信托业而言,其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监管环境都极不成熟,信托业长期处于定位模糊、功能不清的状态,加之改革开放初期很多领域都缺乏经验,经常“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出现失误和挫折也就在所难免,在特定时期也付出了高昂的学费。对待中国信托业在此期间走过的坎坷曲折历程应该历史、客观的去看待和分析。
三、规范发展期。2001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里程碑式的一年,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与2002年5月9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基本法律框架。尤其是《信托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在中国确立了信托制度,引导信托公司走上以真正的信托业务为经营主业的发展道路,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里程碑,自此中国信托业全面步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业务的坦途。
2001年9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中诚信托公司)成为全国首家完成重新登记工作的信托投资公司。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59家信托公司重新获得登记并领取了新的执业牌照。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质的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信托投资公司开始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完成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的经营环境、法制环等都有了彻底的改观,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的当天,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率先推出“外环线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第一个根据“一法两规”开展的集合管理资金信托业务。随后,信托市场好戏连台,投资型信托业务(如产业投资信托、创业投资信托等)、管理型信托业务(如年金信托等)、公益信托业务(如环保信托等)等纷纷出台。
四、高速成长期。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07年第2号主席令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使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清晰准确,“新办法”突出信托公司经营特色,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新办法”对换发新牌照的信托公司,优先鼓励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政策导向十分清晰;“新办法”广为运用基金化要素,从而防范单纯项目融资的高风险,逐渐实现基金化产品模式,与国际接轨。
“新办法”出台后最明显的变化是众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一反之前对信托业的犹豫、观望的态度,对中国信托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对信托公司股权的投资购并浪潮风起云涌,热情空前。2008年50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新办法”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信托业各项财务指标呈现超常规模发展,全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达到近万亿元,三年时间信托公司已经实现了60余倍的增长,其中中信信托以近两千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高居榜首,信托资产规模超过百亿的信托公司屡见不鲜,信托业已经进入了高速成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