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如果仅仅看统计数据,2007年是信托业大丰收的一年,最突出的表现一是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迅速膨胀,二是多数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大大提高。但是,面对“大好形势”,信托行业的很多有识之士对于信托公司的发展前景仍然非常忧虑,这是因为,信托公司的业务盈利模式仍然存在根本性的结构缺陷。具体而言,信托公司的业务盈利模式最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从信托公司的收入结构看,多数公司的受托管理财产的收入也就是信托业务收入与固有资产业务收入相比仍然不占明显的优势;其次,信托业务收入中,信托公司主导的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收入与“信托管道”的收入相比不占明显优势,甚至由于银信合作的大规模发展,部分公司的主动管理型业务收入的相对比重甚至绝对数额还出现了下降趋势。
信托公司盈利模式及其结构状况所反映的是一个令人忧虑的事实:信托公司的核心投资管理能力未能形成或者说尚处于较低的水平。而从理财市场的角度说,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财产管理领域,信托公司没有明显的核心竞争能力。只是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受制于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经常不得不借助信托公司的管道,才使得信托公司在2007年似乎取得了不错的经营业绩。
但是,通过出借管道“不劳而获”的日子是否可以长期延续令人高度怀疑,并且,这类管道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所带来的作用是双重的:从正面作用看,这类业务的发展扩大了信托制度的普及面和信托公司的社会影响,并且可能使得信托公司有机会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客户最终转化为自己的客户资源,再就是这类业务带来的利润有助于信托公司的财力实力的增长从而为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等奠定财力基础,赢得时间,间接地有助于信托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质的提高。但是,在负面作用方面,由于可以通过“出租”管道轻而易举地盈利,则可能导致信托公司沉溺于坐收“租金”的安逸之中不思进取,没有压力和动力改善和提高自己的投资管理能力。长此与往,信托公司的核心投资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难以形成和提升。两相比较,正面作用未必比负面作用更大。
今天我们回顾中国信托业的成长历史,大家都承认,在2007年之前,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信托公司的行为目标异化为融资最大化,专业理财机构的功能不彰,核心功能事实上异化为代人融资而非资产管理,信托公司创制信托产品的直接动机不是满足理财市场消费者(也就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而是满足融资需求,其作为理财机构所需要具备的投资管理能力也被业界人士所忽视。正是出于解决这个问题的目的,信托新政于2006年底出台。从解决信托公司根本性制度定位的角度说,信托新政具有重大意义,而其最重大的意义在今天看来在于:新政使得信托公司增强投资管理能力成为非常迫切的课题。
但是,新政以来一年多的实践证明,信托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质的提升并没有成为事实,很多信托公司热衷于从事管道型业务,甚至在主导型业务方面都聘任投资管理顾问,实际上是把投资管理人的角色拱手让人了。从近年整个理财市场的情况看,由于信托公司不具有专属业务领地优势,更由于信托公司并不具备核心投资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理财市场高速膨胀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在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之下仅仅成为一个边缘的参与者。而信托公司目前过分依赖管道业务,将使得情况更加恶化。
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显然看得非常清楚,因此,试图通过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履行受托人职责包括投资管理人的职责、限制信托公司聘请投资管理人等多种举措试图改善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
但是,我们并不认为仅仅依靠鼓励信托公司亲自管理或者限制聘任投资顾问就可以解决信托公司核心投资管理能力的塑造问题。除了信托公司自身的原因之外,信托公司核心投资管理能力不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制度设计导致的,而制度设计中对于核心投资管理能力最大的制约是信托产品投资门槛太高。目前信托公司的制度定位是私募高端客户的理财,私募定位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信托公司的经营,问题在于对投资门槛的限制。目前法规虽然放开了机构信托投资者的数量,但是在机构投资者不发育的情况下,50个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实际上导致信托投资的门槛非常之高,基本上将当前理财市场最主要的投资者参与主体??小额个人投资者排斥在外,对信托公司的客户资源和营销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信托公司历史上积累的多数客户资源被迫完全放弃,如果不是借助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合作,目前的募集规模使得信托产品几乎不可能进行组合投资,而这于监管机关试图鼓励信托公司转型和降低信托投资风险的初衷正好相反。
目前,在理财市场的竞争中,独有信托公司面对最为严格的制度制约,其投资门槛最高。而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信托投资本来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金融工具,是筹措长期建设资金的最佳渠道之一。例如,国外很多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都利用信托方式筹措资金,但是我们国家的信托公司却几乎只能使用贷款方式介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虽然银监会鼓励投资而限制贷款,但是信托公司因为募集规模受制于制度设计,实际上是难以通过股权或者资产投资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由于信托公司在长期资金市场中的边缘化地位,也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过分依赖股票市场的发展,基础设施投资等长期建设项目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始终不能改变。
因此,信托投资高门槛的存在,导致的后果是多重的,不但有违市场竞争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不利于长期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且使得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业务难以大规模发展,是导致信托公司投资管理能力难以真正改善和提高的根本原因。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多数信托产品都聘任有投资顾问,虽然确实有部分信托公司不思进取的因素,但是更多情况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信托公司的无奈和困顿。
因此,根据信托产品的种类对信托投资门槛进行制度再设计,是发展信托业难以回避的课题。有些种类的信托业务风险很大,只能让合格投资者参与,但是对于风险相对较小的信托业务,让中小投资者参与,不但有助于增加普通百姓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而且有利于信托业从根本上解决营销瓶颈的制约,从而有助于信托公司投资管理能力的根本性提高。降低投资门槛是培育信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根本途径,不解决这个问题,只采取其他措施,信托公司的核心投资管理能力的根本性提升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