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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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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良好监管的六条标准
刘明康的首份“施政纲领”,多少有点出乎业内人士意料。
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这也是银监会获全国人大批准其“合法身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这个新设机构的首任主席,刘明康的监管思路备受瞩目。
此前有关人士已多次阐明,成立银监会决不是行政机构的简单划分和组合,而是要将银行业监管提升到更高的水平。因此,如何监管、按照什么标准监管成为各家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有多年的商业银行工作经验,熟悉商业银行的动作,他上任肯定会在监管上重拳出出击。”一会熟悉刘明康的人士曾对记者说。
然而,获悉刘明康这份“施政纲领“的银行业人士认为,银监会成立伊始的监管措施也许算不上“重拳”。
他在《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开创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新局面》的讲话中阐明,良好的监管有六条标准:包括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刘明康将鼓励金融创新纳入判断监管工作好坏的标准,而且是第一标准,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他没有单纯为监管而监管,而是将监管作为支持金融创新的手段。”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女士感慨地说,“(刘明康)他为监管设置了边界,以防不恰当的监管遏制金融创新的热情,这无疑将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无独有偶,5月8日,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格林斯潘在一个会议上发表讲话时也表示,反对政府对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过于严厉的管制。格林斯潘认为,衍生金融产品使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分散风险,所带来的利益远远超过其造成的损失。对于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中所存在的缺陷,应当由市场参与者通过更为合理的投资动作和管理来解决,而不是增加政府的管制。
个人委托贷款的命运
一位银行业人士坦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亟需通过丰富金融创新工具与产品,迅速提升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然而遗憾的是,中资银行金融创新的条件尚不完善。
作为曾经红火一时的金融创新产品??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如今已处于停顿状态。
记者以一位咨询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客户的身份电话询问民生银行总行个人业务处,该处一位女士说,“我们已经停止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至于停办的原因我们不清楚,是上面通知要停办的。”
民生银行曾在国内率先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并尝试了“一对一”、“一对多”及“多对一”等多种模式。据民生银行方面证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本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那么现在为何停办?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界人士介绍,从去年以来,个人委托贷款出现了热销的局面,央行发现这项业务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多对一”个人委托贷款,更是有所谓“非法集资”的嫌疑。但由于个人委托贷款是央行已经批准的业务,所以央行可能只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让一些开办个人委托贷款的商业银行暂停此项业务,民生银行也在此列。
该人士指出,多方委托贷款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开办的城市基础设施多方委托贷款项目为例,该项贷款对业主、银行和居民三方都是有利的。对业主来说,如果依靠银行贷款,利率将是5.7%,而这项委托贷款的利率仅4%,节省了业主的利息支出;对银行来说,能收取0.1%的代理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对居民来说,委托贷款的利率也明显高于储备存款的利率,增加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从风险方面考虑,由于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并不大。
“央行暂停此项业务虽然能达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的目的,但无疑也限制了这项金融创新发挥其积极作用。”这位人士惋惜地说。
创新与监管思维调整
以往,央行重在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监管的标准,各地也纷纷提出要建立“金融安全区”。与此相对应的是,金融创新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于是如何协调强化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关系,成为管理层管理“艺术”处理的两难命题。
“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没有创新推动,就没有升级性的金融发展。”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德旭教授说,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关系,从历史上看,哪个时期的创新多,这个时期的金融发展就快;从各国的情况看,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金融发展占先,例如美国就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发源地。
一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研究人员对记者说,过去某些监管思维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实际上有越俎代庖之嫌,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自主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又如,央行对商业银行开展新业务和金融创新的申请多是持谨慎态度,审批的时间周期可能很长,待批下来后,该项新兴业务或许已经不适应发展的要求了。“这类过度监管行为实际是压抑了银行的创新动力,使得原本就不十分活跃的金融创新受到限制。”
“央行的监管口径在实施中不连续、不系统,监管部门重复要求监管对象报送材料的数据,这些现象在以往多有发生,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这又给人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即是谁来监督与引导金融监管者?”这位研究人员说。
为此,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曾专门成立“金融创新”课题组,研究影响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该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表明:我国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并不令人乐观。
研究报告显示,首先,中央银行对业务创新的态度和政策一直摇摆不定,使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很多时候无所适从。比如,在前些年金融风险比较大的时期,央行对业务创新基本上是持不鼓励态度,在市场准入方面控制得相当严格,对绝大部分部门的创新产品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只有少数银行的创新产品实行备案制。又如2000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推出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人民银行知晓后以难控金融风险的理由立即勒令其停办。由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态度不定,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中央银行对创新业务缺乏总体规划,人民银行没能发挥中央银行对业务创新的管理协调职能,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各自为政,重复投入、重复开发,扭曲了创新的目的,制约了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央行对银行创新的监管也是滞后的,没能开展针对金融创新的适度金融监管。央行主要对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实施监管,监管重点依然停留在资产质量上,而对银行创新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没有专门的研究和监管人员,未能在银行创新风险监管、削弱行业垄断、建立预警和跟踪监管体系等方面有显著突破。
新互动关系
记者注意到,刘明康提出的监管六条标准中,不仅将鼓励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标准,而且还为监管者设立了边界:即是强调“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这些标准无疑将为金融创新提供合适的土壤。
“刘明康提出的监管标准,实际是科学地阐述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分析,一方面监管与创新具有矛盾性,另一方面两者也具有统一性。他指出,必须认识到逃避金融监管其实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内在根据,发达国家的不少金融创新工具都是逃避相关法律管制的产物,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监管过程也是监管主体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不过,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推动监管发展变化的主导力量,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既使创新主体获得了创新收益,也使监管主体相应提高了监管水平,两者相得益彰。
苑德军认为,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创新监管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在西方发达国家,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微观金融主体都可以做。而在中国,除了政府和金融当局指出可以做的以外,微观金融主体其他的都不能做。他提出,我国应更新监管理念,加快监管体制创新,缩小监管与创新之间的摩擦,形成一种鼓励和支持创新的监管体制安排。“目前,国有金融机构的绝大多数金融创新措施都要报监管部门批准,这种做法亟待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金融主体应享有充分的创新自由度和自主权,只要创新合法合规,有利于金融发展,就应予以支持。刘明康阐述的监管标准,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监管当局既要考虑在多大范围内以多大力度实施监管,又要考虑在何种情况下对创新行为不予干预;既要通过监管防范新风险,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热情,这将考虑银监会的平衡艺术。”苑德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