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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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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及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据悉,该《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随着信托在我国的普及,信托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对信托业务的信用等级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表示,“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让各家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并集中在独立的信托登记公司办理信托登记,有利于强化了社会对信托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办理。并且,信托登记活动应当依据规范的流程、时限等要求进行,提高信托登记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此外,信托登记公司应当确保信托登记基础建设规范、有效运转,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办法》设立了3个月过渡期。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3个月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此外,《办法》还规定,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
上述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信托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办法》规定情形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定授权和程序,分级查询有关信托登记信息。
对于《办法》为何规定集合产品信息公示这一问题,该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示的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陈赤表示,《办法》填补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对完善信托业基础建设,提高信托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推动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维护信托经营的正常秩序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进一步推进信托业市场化改革,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