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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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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新常态下信贷需求的显著回落倒逼银行加速转型发展的节奏,而代销业务以其资本占用少、风险小、客户黏性高、收益稳定性强等突出特点,成为商业银行转型发力的一个环节。但代销业务的迅猛发展在助力银行转型的同时也暴露出种种乱象。银监会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无疑直指代销业务乱象的症结所在。
此外,尽管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动作早已开始,但由于转型任重道远,所对应的管理系统升级并未同步跟进,而此次《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商业银行总行的介入,无疑将进一步强化银行业的精细化管理。
监管直指代销乱象
在银行代销业务规模迅猛扩张的同时,“存款变保险”、“飞单”等典型事件成为监管关注的焦点,而代销保险和理财也无疑成为具体的监管点。
调查显示,银保渠道近年来的平均手续费率在3%~4%之间,这一水平是银行销售自身理财产品的78倍,是代销基金费率的8.07倍,是代销信托费率的1.89倍。盈利下滑压力下,代销保险自然成为银行的首选。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渠道不如银行广泛,保险公司自身也面临保险代理人缺乏的问题,因而银保渠道已经成为不少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中流砥柱”。
在银行代销保险高速增长和利益引导机制缺乏监管的背景下,难免导致银保渠道产品销售误导事件频频发生。由于部分理财经理的销售误导,不少消费者的存款变成了保单。把保险解释成银行存款、口头缩短保险期限欺瞒消费者等现象屡有发生。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等。
“除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之外,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金融牌照的范围,具体规定为: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的上述表述,无疑从准入环节对代销业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总行介入有助管理全面提升
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的代销纠纷事件均属于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等类似的问题,并非银行自有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的问题。然而,银行代销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基本都是资金信托产品,其法律关系不清晰、产品收益核算不透明,无疑成为银行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实际上,早在2013年,银监会针对代销业务就下发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行为。此外,近年来规范理财等产品监管措施也不断出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此前曾明确指出,“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由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合作机构实施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应由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并由总行对代销产品进行审批。”业内专家表示,《通知》提出的名单制管理和要求总行的介入,无疑把代销业务的管理推向了精细化,不仅大大降低了代销产品发行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为消费者筛选可靠投资机构及产品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此外,除了加强对代销业务的规范管理外,对于业务人员的监管此次也提上日程。
“商业银行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实行专区销售,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要求商业银行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禁止商业银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如此表示。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此次《通知》从总行的名单制管理入手,除明确总体的制度规范外,对于业务人员的管理也进行了说明,这对于银行全面提升内部的管理流程,有效防止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