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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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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为全面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深入领会其内容,高效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切实执行协会《信托公司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公约》,协会于2014年12月25日在京召开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题研讨会。银监会非银部许文副主任、叶凌风副处长、创新部刘丽娜副处长应邀出席,来自68家信托公司12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由协会王丽娟专职副会长主持。银监会非银部许文副主任做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性,鼓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非银部叶凌风副处长、创新部刘丽娜副处长从监管的角度对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相关监管政策进行了培训和讲解。中信信托、金谷信托代表就各自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做了专题介绍,为下一步信托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提供了思路和参考。与会公司代表踊跃发言,与监管部门互动,广泛深入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会议上,协会还倡议新获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补充签署《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公约》,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