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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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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日银监会已与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公益信托制度建设问题,并共同研究起草公益信托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
近几年,国内公益活动逐渐增多,在社会各界为公益活动广泛捐款的同时,信托业也推出了投资方式各异的信托产品,开展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如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开行爱心信托计划”、华润信托的“金管家爱心传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从国内情况看,信托模式应该是发展公益事业最好的平台,因为信托的资产管理多样性,有利于辅助公益基金有效管理资产;信托的财产隔离性,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可确保公益事业的稳固安全。
但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健全,导致公益类信托在市场上未能大量出现。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研究室主任王连洲认为,目前公益信托产品存在流动性不佳、财产独立性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公益信托的判定标准、税收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也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尤其在税收制度中,在不动产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极大困难。因为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时要交一次税,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时,还要交一次税,对于同一税源产生了二次征税。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类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因此《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未履行监察职责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
对此,上海某信托高管认为,未来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应该会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国内财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拥有的财富总量不断增加,在制度完善后,相信社会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将很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