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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澳门原材料1688金算盘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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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接替“银信” 理财新风险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12/12/17

信贷类理财产品在经过2010年政策监管“重拳”的打压后快速从大众视野中消失。面对严厉的银信合作监管,银行把目光投向了“第三方”,延长资金链并让其他机构参与进来。近期媒体爆出的某银行理财产品不能兑付事件就与第三方理财机构有关。据多家机构观察,“银信合作”叫停之后,新的变种已经出现,通过引入“第三方”,信贷资金仍然能够转入“表外”。

20108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信托公司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这是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重大打击,从此,以信托贷款、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投资标的的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比逐步缩小。2010年前7个月,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占比为14%,后5个月降至8.7%

201012月和20111月,银监会又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通知》,要求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的信托贷款余额以至少每季25%的比例予以压缩。这导致单一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数量进一步减少,2011年前10个月,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占比进一步萎缩至不到8%

“通过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运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开始出现,该模式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银行先找一家大企业,通过信托发放单一信托贷款给需要资金的企业,然后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去购买这个大企业的信托贷款收益权。在这个过程中,信托还是起了通道作用,实质还是融资,但由于理财资金并没有委托给信托公司,因此不受银监会20107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监管约束。”知名理财专家刘庆香告诉记者。

另外,部分银行还转向了委托贷款这类工具,银行不受让信托收益权,而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其运作方式可以概述为:先有一家企业向融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然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这个委托贷款债权。除此之外,则是由银行直接募集理财产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既不占用银行的信贷额度,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

这类委托贷款操作中,有的是总行作为委托人,分行作为委托贷款的中间方;有的则是分行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方和委托人,找一些村镇银行或者中小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中间方。

银行为规避银监会201072号文的要求而创新出的融资类理财业务模式,很快进入监管层的视线。因此,20117月,银监会通过对6家国有银行、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和1家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进行监管座谈会的方式,通报了当时银行理财业务中短期化趋势明显、规避银信合作监管新规、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以及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并通过期限错配获得利差等若干重大问题,并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

对于委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能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进行变相的监管套利”,同时不允许商业银行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对于受让信托收益权类的理财产品,会议纪要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托受益权类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监会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各项相关规定,不得绕过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受益权业务”。

这一系列监管措施无疑再次将信贷类理财业务的渠道“堵死”,这也使得有关信贷类的理财业务和产品受到了彻底的“打击”,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单一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急剧下降到24款,更多涉及信贷资产或信托贷款的理财产品被设计成了组合资产投资的方式。

虽然通过信贷类理财业务进行融资的渠道被监管机构层层把关,但是市场的需求以及银行力图在中间业务上做大做强的愿望,也使得继信托渠道之后陆续出现了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理财产品融资的创新。

信用证代付业务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创新业务。2011年三季度以来,随着贴现利率的高位徘徊以及此后票据信托被监管严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始降温,同样具备增加保证金存款和逃匿贷款规模功能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受到了极大关注。与票据贴现普遍高于10%,且一度升至13%~14%的利率水平相比,国内信用证的融资成本一般在8%~9%左右,更易为企业所接受。

对此,刘庆香认为:“对于银行来说,国内信用证属代付业务,不占用信贷额度,最低保证金也相对较高。虽然流程更为繁琐,但银行也乐意操作。另外,承兑汇票流转会在银行体系外,存在一定程度的造假风险,而信用证都在银行系统内部流转,相对安全。在此驱动下,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不少银行的代付业务都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民间融资需求旺盛的江浙一带。但是随着通过信用证隐匿的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在大量的信用证代付业务中,有些可能并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而仅是变相的普通贷款。而借道信托等渠道开展的所谓金融创新也应引起监管层相当程度的重视,否则信贷调控效果可能会遭遇严重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