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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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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002年7月18日,中国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出至今整整十年。在中国的信托发展史上,这应该是一个重要转折点。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信托业开始一步步被整个社会所关注。对于中国信托业的这十年该如何评价?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蒲坚。
记者:对于中国信托行业的这十年,您如何评价?
蒲坚:总体上,对于近十年中国信托行业,我认为可以用“黄金十年”四个字来评价。已有三十多年历史的新中国信托业,快速发展就是这十年。如果将这十年做一个划分,我觉得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6年,这是信托行业的规范期;第二个阶段是从2007年至今是发展期。对于中国信托行业以“黄金十年”四个字来评价,也是因为这十年涵盖了中国信托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两个方面的含义。
从信托规模上看,目前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财产已经超过5.5万亿元,接近了保险行业的规模,真正成为了中国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在资金运用方式上,目前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买入返售、债权加股权等等资金运用方式都已经被信托公司广泛运用;在投资领域,信托投资几乎涵盖了所有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实体产业;而产品上,目前信托公司已经成为了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甚至是金融行业创新的先行者,由信托公司创新开发的很多产品被其他金融行业广泛运用。
从规范的角度说,2001年《信托法》出台对于信托行业的发展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曾指出,《信托法》明确了信托关系,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十年来中国信托业成绩斐然,在金融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三十多年中,前二十多年是在一种混沌中走过的,信托公司不知道该干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干。《信托法》的颁布明确了信托公司探索和实践的方向,不仅为信托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整个社会对于信托制度的理解以及经济活动中信托功能的更广泛运用发挥了巨大作用。此后,作为《信托法》的补充,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法两规”成为了中国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的基础,并且随着环境的改变相应的部门规章也在完善。2007年3月1日颁布的“新两规”中,原“信托投资公司”特别去掉了“投资”二字,从而强调信托公司的本源属性,更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新“两规”给信托公司带来两大明显变化:新一轮的重组和走向全国。在引导信托公司重组,完善了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化解了历史风险;信托公司走向全国则在促使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同时,带来了信托规模的扩大。
记者:中国信托行业这十年,您认为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贡献在哪里?
蒲坚:首先,信托制度在中国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一方面,信托可以发挥制度优势、惠及民众;另一方面,信托还可以突出市场的作用,创新促进发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显性冲突和隐性矛盾,利用信托关系“集合分享”的原理,通过专业化分工,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形成优化的资本集成,使更多的普通民众能够分享资本要素的增值,藉由“资本民主”实现“资本民享”。信托原理也可以用于将国有资产现行的“行政代理”转化为“市场代理”,优化一股独大的专权,增加国资运营的透明度。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调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贫与富、公平与效率、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润滑剂和平衡作用。
其次,作为与银行不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具备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市场领域的制度优势,拥有股权、债权以及多种形式灵活的运用方式,使其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整合优势,通过自身的制度优势,同时借助于与其他金融子行业机构的联结,为实体经济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深度需求。因此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信托的作用是必须肯定的。
再次,《金融“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在这一进程中,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应该可以说起到了先行先试的作用。因为信托的特性,几乎是从中国第一个信托计划开始,中国的信托公司对于利率就开始了市场化运作。即使到目前,在几乎所有金融机构中,信托也是对市场利率最敏感的。目前全国六十多家信托公司分布在全国各个不同地区,利用信托公司这些年来对于利率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可以从中发现问题,便于未来利率市场化的全面铺开。所以在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信托的实践完全可以说为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了足够多的可以借鉴的东西。
但是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所有制方面。现阶段,所有制实现形式有独资、合伙、股份、信托四类。其中,独资最为原始,合伙次之,然后是股份制。信托是在股份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又做到了受益权分离,具有“资本运作完全独立,权能设置三权分离”的特点,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和具体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这是信托制度的贡献,也是中国信托业多年时间的贡献。
记者:虽然信托这十年的发展对中国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从目前看信托的功能还没有完全发挥,这是否又是中国信托业发展十年中的遗憾呢?
蒲坚:是遗憾,但更是希望。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信托功能的发挥也是如此。对于信托行业,我觉得这十年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信托理念的传播与普及。别说十年前,就是在五六年前,很多人还把信托当成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信托商店”,认为公司做的是象“信托商店”一样的典当业务。在银信合作开展之初,很多信托经理到了银行,要花很大的精力去解释什么是信托。但是现在,随着信托规模的扩大,信托也已经广泛地被人们所认识,信托制度也在被广泛运用。尽管很多从事资产管理的机构在他们的产品中尽量避开“信托”二字,但从他们的产品中大都可以找到信托产品的痕迹。
我一直在强调,信托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必须依靠于我们对信托关系、信托制度的深入挖掘和研究,依靠于不断的学习扩大知识的输入和知识增量,同时依靠于信托理念的传播和普及,以及全社会对于信托制度更深入的理解。
未来信托业还要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上进一步突破,重视顶层设计,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普惠、资本分享”的道路,以达成物质性、社会性和知识性三元和谐为目标,兼顾公平与效率、风险防范与行业发展,具有特色的中国信托业前景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