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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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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最近,有关信托QDII投资范围扩大一事在业内议论颇多,上期《投资者报》对此作了详细报道(见2012年3月26日202期《银监会或有意扩大信托QDII投资范围》一文),并就此向主管部门银监会求证。2012年3月29日,银监会邮件回复《投资者报》,全文如下:
“现行《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5年多,信托行业在这5年中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进一步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银监会拟于今年启动对QDII管理办法的修改。鉴于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复杂,信托公司仍处于向专业化理财机构转型时期,银监会对此次修改较为慎重,具体修改思路包括QDII投资范围是否进行扩大等仍在研究讨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