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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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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当前,在服务信托“宽口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我国信托公司可在过去实践的基础上,重点布局以下业务,并通过不断学习借鉴海外经验,创新发展其他服务信托业务。
债券承销信托业务
债券承销业务是指债务承销机构在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同时负责债券发行的组织工作。在承销过程中,债券承销机构需要履行参与投标、承销债券等相应义务并获得相应权利。债券承销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法定业务范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从事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但2007年“新两规”出台以后,信托公司在较长时期内并未获批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从而此业务逐渐被“遗忘”。
近年来,随着资管新规出台,信托业务向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信托以及标准化信托业务转型,信托公司债券承销资格再次进入大家视野。债券承销是“生产”标准化产品的必经流程,信托公司通过承销业务参与标准化的产品供应和资本市场的标准化投资,是行业从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型的重要抓手,是未来重要的转型方向。
过去,信托行业在非标资产领域积累了大量人才和经验,有着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既是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转型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监管部门和资管行业鼓励未来发展的方向。2017年9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启动信托公司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明确了信托公司在获批承销商资格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未来,随着信托公司服务信托转型和监管对业务方向的鼓励,信托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将会进一步放开,各家信托机构应提前关注并尽早布局。
证券投资运营服务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运营服务信托业务又可分为证券投资类服务信托和账户管理与运营服务信托两个方向。
证券投资类服务信托可理解为阳光私募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一项传统业务,也是目前信托公司最挣钱的服务信托业务。在阳光私募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要承担除具体的投资策略之外,包括产品的创设与账户管理、投资顾问的选择与监督、资金的募集、信息披露等大量具体工作,对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传统证券投资类服务信托业务的开展,也能够为信托公司后续开展私募TOF和FOF等标准化业务提供非常重要的账户管理经验和私募管理人资源积累,使信托公司在私募产品的遴选和监督方面具备天然的优势。未来,信托公司仍可在这一领域继续布局。
账户管理与运营服务信托则是指依托信托账户的资产隔离、破产保护和事务管理功能所提供的消费权益保护、福利保障、贸易安全结算等方面的服务。账户管理与运营服务信托的金融科技属性非常强,与传统的信托业务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信托公司自身开展难度较大,因此有的信托公司选择设立子公司来开展此类业务。
信托主导型ABS业务
资产证券业务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之一。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积极申请业务资格、提升服务附加值来争取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主动挖掘证券化业务价值,发挥自身优势,将证券化业务从单纯的服务信托拓展为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行业务和服务信托的结合,从而实现全链条、全流程服务,实现非标业务向标准化业务的升级。
近年来,作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以及标准化产品转型的重要方向,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重要成绩。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已成为信托公司的主战场。然而,目前,在信托主导的ABS业务链中,我国信托公司仍主要承担SPV的通道角色,竞争激烈、盈利空间较小,信托公司的服务能力尚未得到真正施展。未来,随着信托公司债券承销资格以及受托管理人资格的放开,信托公司将在资产证券化的蓝海中大有所为。
家族财富管理业务
在金融市场不确定性提升的情况下,财富传承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进一步凸显。对于高净值财富家庭而言,积累的大量财富要实现传承,需要专业的金融机构帮助打理。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护、隔离风险、保护隐私、保障生活、维持控制等众多功能,能够有效弥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生前赠予等方式的缺陷或不足,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也是服务信托的本源。
随着人们财富传承意识的不断增强,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不断扩容。然而,据统计,截至2020年一季度,信托行业仅有超半数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存续规模刚突破1000亿元,仍有很大空间。未来,各信托公司可重点布局家族信托业务,并通过加快创新不断拓展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领域。
企业年金管理信托业务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是依据信托法律架构而设计的,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标准化的信托行为。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企业年金信托纳入服务信托范畴,不受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监管限制,表现出了监管引导信托公司开展年金信托业务的意愿。而信托公司作为当前金融市场上完全基于信托法开展信托业务的唯一持牌金融机构,开展年金信托具有天然优势。未来,随着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预计将有更多信托公司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
其他服务信托
在我国,服务信托作用为一种新业务分类口径,涉及的业务类型十分广泛。除了当前监管明确提出以及行业重点关注的上述几类服务信托业务类型外,从海外服务信托的发展经验来看,服务信托的业务范围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例如,在国外已成熟发展的股权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土地流转信托、涉众资金管理信托、结算清算服务信托等,均可作为未来我国信托行业转型创新、回归本源、重点探索和布局的业务领域。
(本文作者邢成 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